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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韶關市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管理局關于印發(fā)《韶關市區(qū)直管公有住房管理暫行規(guī)定》的通告

            《韶關市區(qū)直管公有住房管理暫行規(guī)定》已經局務會議審議通過,并經韶關市法制局合法性審查,審查號:韶法審〔2018〕14號,現(xiàn)予以發(fā)布。

            特此通告

                                                                        韶關市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管理局

                                                                             2018年11月13



            韶關市區(qū)直管公有住房管理暫行規(guī)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韶關市區(qū)(湞江區(qū)、武江區(qū))直管公有住房管理,根據有關法律、法規(guī)及政策精神,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 本規(guī)定所稱,直管公有住房,是指在本市國有土地上,所有權歸政府所有,納入市房管所代表人民政府統(tǒng)管的公有住房。包括但不限于政府統(tǒng)管的經租房產、代管房產及托管房產和拆遷置換的住房等。

            第三條 直管公有住房系國有財產,其所有權和經營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利用直管公有住房從事非法活動或牟取非法收入

            第四條 韶關市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管理局負責指導和監(jiān)督市區(qū)直管公有住房管理工作;市住房保障中心負責直管公有住房申請的終審、分配、制度擬定與報備等工作;市房管所負責直管公有住房申請的初審、使用、修繕、租金收繳、配租及權屬變更等具體日常管理工作的實施與落實。

            市財政、國土、民政等部門等按照職責分工,協(xié)助做好直管公有住房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二章 房屋所有權登記

              第五條  直管公有住房實行房屋所有權登記發(fā)證制度。由不動產登記機構對直管公有住房所有權進行登記。市區(qū)直管公有住房產權統(tǒng)一登記至市住房保障中心。

                第六條  直管公有住房所有權變更、滅失(征收除外)的,市房管所應在六十日內申請辦理權屬變更并報市住房保障中心。

              第三章   申請和使用管理

              第七條 申請人申請直管公有住房,應當按照規(guī)定提交申請材料,簽署隱私授權協(xié)議,并對提供的材料真實性負責。

                第八條 申請直管公有住房以家庭為申請單位,家庭成員是指具有法定的贍養(yǎng)、撫養(yǎng)或扶養(yǎng)關系并共同生活的成員。申請直管公有住房時,應當推舉一名符合申請條件的家庭成員為申請人,其他家庭成員為共同申請人。

              第九條 申請直管公有住房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申請人具有市區(qū)城鎮(zhèn)戶籍或在市區(qū)工作滿兩年,且在市區(qū)繳納社會保險滿1年以上(交流干部、專業(yè)技術人才、應屆大學生及新調入的醫(yī)生、教師、復退軍人、公交司機、環(huán)衛(wèi)工人除外);申請人配偶非本市城鎮(zhèn)戶籍但在本市工作或居住的,視為共同申請人。

                (二)申請人在市區(qū)無自有房產或家庭人均居住建筑面積低于15平方米。

                第十條 下列人員可以優(yōu)先申請租賃直管公有住房:

                (一)市直單位的交流干部;

                (二)市人才就業(yè)局引進的各類專業(yè)技術人才;

                (三)應屆新就業(yè)大學生及新調入的醫(yī)生、教師、復退軍人、公交司機、環(huán)衛(wèi)工人。

                第十一條  承租人戶口遷出本市、工作調往外地、亡故或離異的,同地址戶籍共同生活滿兩年以上的家庭其他成員可申請變更承租資格,并及時到市房管所辦理承租人變更手續(xù)。家庭其他人員不符合變更申請或無需承租直管公有住房的,由市房管所無償收回。

                第十二條  申請租賃直管公有住房手續(xù),需要提交以下資料:

                (一)《直管公有住房(住宅)申請登記表》;

                (二)申請人及共同申請人身份證、戶口簿(戶籍證明)、結婚證的復印件,配偶已去世的應當提供死亡證明,離婚的應當提供離婚證明、離婚協(xié)議或法院離婚判決書及子女撫養(yǎng)權證明。

            第十三條  申請人向其戶籍或就業(yè)所在地的房管所辦事處提出書面申請。

            第十四條  房管所辦事處在受理申請后,應安排專人對申請人家庭成員構成、共同居住現(xiàn)狀和生活狀況等情況,通過入戶調查、鄰里訪問等方式進行調查,調查人應進行調查情況記錄并簽名,房管所辦事處應對調查情況記錄應及申請人申報材料進行初審,并將初審合格的申報材料報送市房管所審核。

            第十五條 市住房保障中心自收到市房管所提交的直管公有住房申請材料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進行復審,復審結果直接作為終審結果并在市住房保障網、市住建網公示。終審公示情況報市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管理局備案。

            第十六條  市住房保障中心對經復審取得直管公有住房申請資格的對象,根據復審公示通過的時間確定承租順序。

            第十七條 直管公有住房租金標準實行市場定價、分類租金制度。2018年5月前已承租入住的直管公有住房租金標準按韶價〔2010〕30號文執(zhí)行;2018年5月后新申請承租的,按房屋所屬地段市場租金標準計收房屋租金。直管公有住房的市場租金標準實施動態(tài)化管理,由市住房保障中心定期委托有資質的房地產評估機構進行評估后,作適時調整。

               出租空置不符合納入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范圍的直管公有住房,應當經市住房保障中心審核后,由市房管所按照評估機構確定的市場評估價格計收租金。

            第十八條  承租直管公有住房的,承租人應與市房管所簽訂租賃合同,并一次性繳納3個月租金作為履約保證金。

            承租人應嚴格按租賃合同約定的租金金額繳納,逾期不交納者,由市房管所按照房屋原租金標準的每日千分之一收取違約金。    

            十九條  對符合以下情形的可以申請租金減免的政策優(yōu)惠:

                (一)對市民政部門核定的低保、低收入直管公有住房家庭,租金按韶價〔2010〕30號執(zhí)行;

            (二)對持有《韶關市優(yōu)撫對象優(yōu)待證》的復退傷殘軍人等政府撫恤對象的直管公有住房家庭,按直管公有住房標準租金的60%計租;

            (三)對年滿60周歲以上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又無法定贍養(yǎng)、撫養(yǎng)、扶養(yǎng)義務人的孤寡孤獨老人,租金全免;

            (四)因不可抗力或其它原因影響承租人不能正常營業(yè)或居住的。

            第二十條  因城市建設需要,直管公有住房依法列入征收范圍的,征收人應當與產權人、承租人共同簽訂房屋征收補償安置協(xié)議后,方可組織實施拆遷直管公有住房。

            第二十一條  在直管公有住房拆遷前,市房管所必須按照有關規(guī)定與承租人簽訂搬遷協(xié)議。同時,自然終止原租賃關系,拆遷安置后另行簽訂新的租賃合同。

            第二十二條  直管公有住房租金收支應當納入財政預算管理。直管公有住房登記、管理、評估、鑒定、修繕、補償和房屋空置期間的物業(yè)服務費等費用從租金收入中支付,列入財政預算。

             第二十三條  直管公有住房租賃期限原則為三年,合同期滿時承租人應當騰退住房,需要續(xù)租的,應當在合同期滿前三個月向市房管所提出申請,經市住房保障中心審核符合承租條件的,可續(xù)簽租賃合同。

            第二十四條  直管公有住房經房屋技術檢測部門鑒定為危險房屋,不能繼續(xù)使用的,市房管所應當及時通知承租人遷出,并暫時免收租金。承租人接到通知后不及時遷出,造成的損失由承租人承擔。

            第二十五條  直管公有住房承租人翻建、擴建直管公有住房的,應當征得市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管理局同意后,按照相關規(guī)定辦理規(guī)劃、建設等審批手續(xù)。

            第二十六條  撥用的直管公有住房,承租人免交租金,由其承擔維修責任和安全責任。承租人轉為非公益性單位的,重新簽訂租賃合同,按照市場租金標準收取租金。

            第二十七條  直管公有住房承租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市房管所有權解除租賃合同,收回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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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ǘ┻B續(xù)拖欠租金三個月以上的,或無正當理由連續(xù)閑置六個月以上的;

            (三)擅自轉租、轉讓、轉借或變相買賣直管公有住房的;         

            (四)擅自調整或對換直管公有住房的;

            (五)擅自拆除、翻建、改建、擴建直管公有住房的;

                (六)利用承租直管公有住房進行非法活動的;

            (七)承租家庭有自有房屋且家庭人均面積超過15平方米的;

                (八)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或者租賃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的;

                任何單位和個人在未辦理合法租賃手續(xù)之前,不得以任何借口占用直管公有住房。

            第二十八條 承租人可按以下程序退出承租的直管公有住房:

              (一)申報。承租人向轄區(qū)房管所辦事處提出書面申請;

              (二)簽訂協(xié)議。由市房管所與承租人簽訂《直管公有住房退房協(xié)議》,終止租賃關系。

              (三)退出房屋。承租人應在協(xié)議規(guī)定時間內騰退直管公有住房,繳清水、電、電視、電話、網絡、物業(yè)管理及其它應由承租人承擔的費用,同時將戶籍遷出。

              (四)結算。退房后由市房管所與承租人對租金進行結算。租金結算至退出直管公有住房的當月月底。

            第二十九條  租賃合同期限屆滿未申請續(xù)簽或申請續(xù)簽未獲批準以及被取消承租直管公有住房資格的,承租人應結清有關費用并于合同屆滿之日后30天內騰退出直管公有住房;暫時無法騰退的,給予3個月的搬遷期,搬遷期內按原租金標準計收租金;搬遷期滿后仍不騰退的,簽訂臨時租賃合同,按市場租金標準計收租金。

            第三十條  對既不辦理退房手續(xù),又不按市場租金標準繳交,不簽訂租賃合同的,由市房管所通過司程序終止其租賃關系,解除租賃合同,依法清退承租人。

            第三十一條  直管公有住房納入小區(qū)物業(yè)管理的,承租人須與物業(yè)管理公司簽訂《物業(yè)服務合同》,按標準繳交物業(yè)管理費用。

            第三十二條  市住房保障中心應及時更新、補充完善直管公有住房管理信息系統(tǒng)相關信息,保證系統(tǒng)信息與實際租住情況相符。

            第三十三條  直管公有住房符合公共租賃住房條件的,可納入公共租賃住房管理,其余的逐步轉為社會租賃住房。

            第三十四條  市房管所應當同步建立直管公有住房紙質與電子檔案,紙質檔案保管期限為十年,并報市住房保障中心納入信息系統(tǒng);直管公有住房納入公共租賃住房管理的,隨房源性質變更;管理權變更的,直管公有住房檔案應當隨管理權一并移交。

              

            第四章 房屋修繕

                第三十條  市房管所應當對直管公有住房及其共用設施設備進行定期檢查、維修,確保直管公有住房正常使用和住用安全。

            三十六條  直管公有住房改建、擴建工程項目由市房管所會同質監(jiān)、消防等管理部門進行初審,報市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管理局審定后確定。

              直管公有住房大中修工程項目由市房管所申報,報市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管理局審定后確定。

              直管公有住房應急工程項目應進行應急搶險,事后核準確定。

              直管公有住房小修養(yǎng)護工程項目由市房管所確定。

            第三十條  直管公有住房翻修工程、大中修工程、應急工程、專項治理工程實行招標、監(jiān)理和質量保修制度,工程竣工后由市房管所組織驗收。

              直管公有住房小修養(yǎng)護工程項目由市房管所負責組織實施。工程完工后,進戶門內的項目由住戶確認,進戶門外的項目由市房管所確認。

            三十八條  直管公有住房修繕工程涉及小區(qū)內道路挖掘的,由施工單位負責按照原標準修復。涉及市政道路挖掘的,按照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三十九條  直管公有住房管理單位在修繕直管公有住房時,承租人應當予以配合。否則,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承租人自行處理。因承租人未自行處理而造成其裝飾裝修材料和設施設備損壞的,市房管所不承擔賠償責任。

              對直管公有住房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修繕時,承租人和相鄰權利人不得拒絕或者阻撓,因拒絕或者阻撓造成損失的,相關人員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條  違反本規(guī)定第二十七條第(一)、(五)項規(guī)定的,市房管所可責令其恢復原狀,終止其承租權,并賠償損失。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規(guī)定第二十七條第(二)項規(guī)定的,屬非法強占直管公有住房的,由市房管所責令限期搬出;逾期拒不搬出的,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規(guī)定第二十七條第(三)、(六)項規(guī)定的 市房管所可申請啟動司法程序沒收其非法收入。

            第四十三條  市房管所未建立直管公有住房管理檔案和臺賬,造成檔案資料丟失、損毀或者數(shù)據不準確,擅自更改檔案資料的,由市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管理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相關法律責任。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暫行規(guī)定,市房管所未對房屋進行勘查、維修養(yǎng)護的,由市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管理局責令限期改正;因維修養(yǎng)護不當造成房屋安全隱患或者事故的,依法承擔相關法律責任。

            第四十五條  從事直管公有住房管理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失職瀆職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本規(guī)定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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