樂昌市2013年度第一批次城鎮(zhèn)建設用地建設項目已經廣東省人民政府(粵國土資(建)字[2014]496號)批準,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征收土地公告辦法》等有關規(guī)定,現(xiàn)將批準征收(用)土地的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批準機關:廣東省國土資源廳
二、批準時間:2014年5月26日
三、批準用途:住宅用地
四、被征收土地的位置、地類及面積
樂昌市坪石鎮(zhèn)蓮塘村楊柳步經濟合作社和樂城街道辦事處榴村村上榴村經濟合作社的集體土地,面積共2.4468公頃,其中耕地0.3504公頃,園地1.7275公頃,設施農用地0.0118公頃,未利用地0.3571公頃;具體位置見征地紅線圖。
五、征地補償標準和安置途徑:
補償標準:征地補償標準參照《關于印發(fā)廣東省征地補償保護標準(2010年修訂調整)的通知》和《樂昌市二0一三年第一批次城鎮(zhèn)建設用地征地拆遷補償標準》執(zhí)行。
安置途徑:貨幣安置與社會保險安置。
六、土地登記。被征收四至范圍內的土地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持土地權屬證書或其他合法證明材料于本公告發(fā)布之日起10 日內到所在地的國土資源所辦理補償?shù)怯浭掷m(xù)。逾期不辦理征地補償?shù)怯浭掷m(xù)的,以鎮(zhèn)政府、村委會和國土資源所現(xiàn)場認定結果為準。凡現(xiàn)場調查后,搶建、搶種的不予辦理補償?shù)怯浭掷m(xù)。
七、被征收人的相關權益。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圍內的土地所有權人及相關權利人可以自公告期限屆滿之日起60日內就廣東省國土資源廳《關于樂昌市2013年度第一批次城鎮(zhèn)建設用地的批復》(粵國土資(建)字[2014]496號)征地批復向省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
特此公告
附:廣東省國土資源廳關于樂昌市2013年度第一批次城鎮(zhèn)建設用地的批復(粵國土資(建)字[2014]496號)
樂昌市人民政府
2014年6月11日